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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宇律师,江南大学法律本科优秀毕业生,后又继续攻读了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是一位拥有着十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的优秀律师。独立执业前,秦宇律师有多年大型企业管理的经验,熟悉国内外市场贸易市场环境、营销模式等... 详细>>
律师姓名:秦宇律师
手机号码:13806172801
邮箱地址:blueocean9@126.com
执业证号:13202201110327445
执业律所: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218号民航大厦三楼
交警会将车辆扣住,等候车主来进行领取,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后,一是等交警处理完先关证据收集工作后通知提车,二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车。然后以交通事故逃逸来进行逮捕,然后在对案子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最后进行起诉。
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担心将来的执行问题,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直到最后判决生效拍卖执行。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弃车而逃,交警将会依法将该车辆进行扣留,等会车主来进行领取,然后在确认车主是否为肇事者,如果是要求其担负责任,如果不是肇事者希望车主配合交警部门来找到相关的肇事人员,让其负该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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