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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宇律师,江南大学法律本科优秀毕业生,后又继续攻读了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是一位拥有着十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的优秀律师。独立执业前,秦宇律师有多年大型企业管理的经验,熟悉国内外市场贸易市场环境、营销模式等... 详细>>
律师姓名:秦宇律师
手机号码:13806172801
邮箱地址:blueocean9@126.com
执业证号:13202201110327445
执业律所: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218号民航大厦三楼
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不管犯了哪种罪,都分情节较轻跟较严重的,不同的性质所判的刑罚也有所不同。在交通肇事罪中也有量刑较轻的情形,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呢?请看下文让小编来为您详细解答。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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